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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設備租賃公司2017年6月份出租建筑設備的收入117萬元(含稅),當月不考慮進項稅額的情況下,應納增值稅額=117萬元/1.17*17%=17萬元。
提醒:
若是設備在出租時配備上操作人員,則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1%。
應納增值稅額=117萬元/1.11*11%=11.60萬元
案例2
某公司購買電視機2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萬元,增值稅0.51萬元,若是這2臺電視機用于員工宿舍看,則不得抵扣增值稅。
提醒:
若是這2臺電視機放在會議室用于開會經營而使用,則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3
企業購買皮卡車專門用于食堂買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由于該車輛專門用于福利,沒法抵扣增值稅。
提醒:
若是該車輛既用于食堂買菜、又用于運輸貨物等經營使用,則屬于混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增值稅。
案例4
公司2016年底裝修自有的辦公房,房屋原值1000萬元,發生裝修費510萬元(不含稅),取得裝修公司開具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已認證相符,由于裝修辦公樓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一次性抵扣,必須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提醒:
若是裝修費用達不到房產原值的50%的,其進項稅額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參考: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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