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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經常有財稅會員咨詢有關合伙企業的相關政策問題,老顧把大家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結合相關政策規定,給大家匯總如下,以方便廣大財稅會員更好的了解和應用。
首先,介紹一下概念和不同類型合伙企業的差異。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差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伙人數不同:普通合伙企業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普通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出資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競業禁止不同: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是否允許合伙人同合伙企業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企業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對合伙人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出質的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合伙人如何納稅的問題。
1、一般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尤其需要注意: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上述自然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的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自然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稅法規定分別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再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合伙人是企業法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所得并不能作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3、現行優惠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自2017年1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②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最后,合伙企業收到合伙人出資是否交印花稅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是爭議比較大的問題,部分稅務局認為應該按實收資本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個人認為:合伙企業收到合伙人出資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實收資本,對于合伙企業收到的合伙人出資,如果按《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進行會計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資額計入“實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合伙人出資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
目前安徽地稅和江蘇地稅認為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最近看一個稅務總局的答復,也認為不交印花稅,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納稅人提問:
麻煩咨詢一下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是否應該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應該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余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而合伙制企業沒有注冊資本,其出資額與公司的實收資本本質不同,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
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復:您好,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