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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不慎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聯遺失,取得加蓋銷售方公章 的記賬聯復印件和存根聯,是否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專家回復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span>
因此,普通發票復印件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是復印件上要開票方加注與原件一致的字樣,并需提供其他可證明支出合理性的材料,如合同,轉賬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