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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步入七月,天氣愈發炎熱,為了能夠讓廣大員工們清涼度夏愉快工作,很多企業不僅按照《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向特定工作條件下的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核算的高溫津貼,而且還向所有在職員工發放現金補貼或是實物形式的防暑降溫飲料。那么,企業發放的高溫津貼是否等同于防暑降溫費?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現金或是實物形式的防暑降溫費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員工取得企業支付的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呢?今天,小編就給各位納稅人講講您所關注的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相關處理問題。
問題一、何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三條規定: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問題二、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該如何調整員工作業時間?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在高溫天氣期間,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問題三、高溫津貼是否等同于防暑降溫費?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小編提醒:
高溫津貼的支付范圍是符合上述特定條件要求的勞動者,非人人可以享受。在實務中一些企業通常也會以“高溫補貼”名義發放給所有員工防暑降溫費,而這種防暑降溫費是福利費的一種,支付范圍可以是用人單位全體員工,支付形式可以以現金發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因此,這種防暑降溫費無論是在會計處理還是稅務處理方面都與高溫津貼處理不同。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以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問題五、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津貼能否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納入工資總額計算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六、勞動者取得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小編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針對高溫津貼國務院沒有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勞動者取得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各位納稅人對高溫津貼有了詳細了解后,讓小編繼續為您講講防暑降溫費相關問題吧。
問題七、企業支付的防暑降溫費在會計上該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第三條“關于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相關規定:
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向職工提供的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支出。
因此,企業向所有員工以貨幣或者實物形式支付的防暑降溫費支出在會計上應做為職工福利支出進行核算。
問題八、企業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質的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能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當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稅前列支扣除,即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問題九、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支出中防暑降溫費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第三條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 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span>
除以上列示的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外,在企業日常實務中,逢年過節員工聚餐,參與餐飲活動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還有員工野外作業或者加班等,由于吃飯不方便,企業向員工提供工作餐,都應計入福利費。這里說的是為員工,不是為外人。為外人的支出計入招待費。
問題十、企業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溫補貼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防暑降溫補貼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