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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4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出7項減稅措施,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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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5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一)執行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三)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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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7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一)執行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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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
6月25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一)執行時間: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說白了就是鼓勵境內研發。
(三)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四)需要留在備查的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 “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五)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不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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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7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一)執行時間: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從2018年1月1日起擁有或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格。
(三)2013年至2017年發生虧損可以彌補10年,即可以延長至2023至2027年。
(四)如果2018年資格到期,沒有重新申請成功,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虧損,按老政策5年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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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
5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一)執行時間:自2018年1月1日起
(二)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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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從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5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一)執行時間:自2018年5月1日起
(二)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三)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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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將目前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執行。
5月1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一)執行時間:
1、天使投資人個人所得稅從2018年7月1日執行
2、其他政策從2018年1月1日執行
3、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二)被資企業類型為初創科技型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投資者投資滿2年,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投資者當年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減的可以以后年度進行抵減。
1、投資者分為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
2、創業投資企業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天使投資個人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