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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東西沒拿到發票,最后用收據入賬,這就是“白條入賬“!相信有很多會計都這樣做過。
但是,做這樣的事情風險很大哦~稅務稽查人員稍微一翻賬,就能翻出一堆問題來:
真實事例:
天津市東麗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在對一家新三板企業2年的涉稅情況檢查中發現,公司其中一年10月的營業費用1200元是以一張白條代替發票下賬的。
后調查發現,原是因為公司營銷人員離職,導致暫時以收據入賬的修車費用1200元,沒有及時向修理公司索要發票所導致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司應處以1000元的罰款。
以上情況不是孤例,據粉絲反映: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業,在建材采購過程中,老板為了價格便宜一般都不要發票,特別是采購磚、瓦、白灰等地方材料。由于采購沒發票,我們也只能用白條入賬?!?/span>
“我們單位購進商品,支付勞務費用沒有取得正式發票,而以收據或手寫白條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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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是什么?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指不符合正規憑證要求的發貨票和收付款項證據,如報銷時不合規的單據,替代現金的欠條等。
現在交易手段完善,大都具備取得正式發票的條件,但也還是存在許多取不到發票的情況,我們來看看“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哪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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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哪些業務?
1、涉及到個人行為
付給個人的各種補償、賠償費用,例如: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會、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是由于是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具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成為白條的主要源頭。
2、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
比如打的費、零星工程費用、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的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都是沒有票據的。
3、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
比如一個稍大點的企業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可能耗費的一部分費用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花費掉的,還有一部門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耗費掉的,因此這部分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白條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是為稅法所不容的。如果企業以收款收據等“白條”而不是發票入賬,收款方就可以把這部分收入隱瞞而不申報納稅,致使國家稅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條”入賬,就是因為“白條入賬”危害稅收征管,可能導致企業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稅款。
小金額大麻煩,在此提醒各位財務人員,按規定開具發票并使用發票不容忽視!白條入賬風險大,國家稅收基本上申報、管理、稽查分開,你能申報上,不一定就不會被稽查查出來。千萬等到在稅局查到并處罰時,無法補救,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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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白條入賬違反了什么稅收法規呢?
企業以“白條”入帳首先不符合會計法規的規定,也不符合發票管理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違法行為,相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3號《稅務部門現行有效失效廢止規章目錄》(2010年11月29日發布)該規章已失效或廢止。列示在下面僅供討論。
9、《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10、《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各項財稅法規來看,“白條”從財務和稅收角度講都是不合法的,白條入賬均是不允許的。
建議財會人員把好會計核算的第一關,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注意盡量減少“白條”入賬,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零容忍,有權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