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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與其他企業簽訂3年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合同,每年需要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與其他企業簽訂3年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合同,每年不需要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沒有約定利息付款日期的,應在借款期限3年到期時或3年到期收到利息時確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