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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6月份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合同約定如果供貨方無法按期交貨需按購貨金額的0.5%向我方支付延期交貨違約金,2017年12月份我公司收到供貨方延期交貨違約金8000元。貨款部分供貨方已經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收取的8000元違約金是否需要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商業企業的規定執行。
所以,你公司作為采購方向供貨方收取的與銷售額掛鉤的延期交貨違約金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你公司不能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該由供貨方向你公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