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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給個人以外單位的手續費及傭金,必須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并按規定取得發票,否則影響在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規定:
1、關于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對于部分從事微商的企業,或者淘寶客個人代理人比較的企業來說,要求個人代開發票比較困難,尤其是把傭金支付給通過網絡從事推廣和代理銷售的個人,對于此類問題,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我市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稅函〔2018〕21號)的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所列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應稅服務,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納稅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每個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對上述代開發票申請,稅務機關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應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相關模塊,受理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自然人提供應稅服務匯總代開”字樣,按照每個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分別確定其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且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應將納稅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支付傭金的企業(即受票方)可以參考天津稅務局的規定跟主管稅務協商,采用委托代征稅款的方式,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解決票據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建議通過在天津設立銷售公司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