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增值稅發票=業務招待費?這一論斷并不新奇,很久以來就有;令人驚訝的是,直到今天還有不少會計這樣處理!
餐飲增值稅發票=業務招待費?這一論斷并不新奇,很久以來就有;令人驚訝的是,直到今天還有不少會計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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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增值稅發票=業務招待費?這一論斷并不新奇,很久以來就有;令人驚訝的是,直到今天還有不少會計這樣處理!
餐飲發票全都計入“業務招待費”?
案例:最近某企業被稅務稽查,會計電話里跟我哭訴:稽查人員檢查企業時,查到一些餐飲發票,計入“業務招待費”,報銷憑證上寫的“某部門加班餐”。該稽查人員認為,這并不是招待外單位業務員的,是公司自己人吃的,不能列業務招待費,而應列福利費。鑒于企業福利費限額已經超標,這就不能扣除,得納稅調增,產生補稅、滯納金與罰款。
分析:應該說,這筆報銷企業會計入業務招待費的處理的確錯了,而稽查人員認為計入福利費也錯了,他們犯了共同的錯誤-----不問事實。
如果是加班人員加班就餐,這顯而易見既不屬于業務招待,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職工福利并沒有大吃大喝的開支范圍。這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花費,加班員工加班就餐與機器燒油、設備用電的性質一樣,是組織加班生產的必要與合理開支,應該視加班的內容,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制造費用”或“成本”,全額在稅前扣除。
可見,是什么費用,必須要從事實出發,利用包括發票在內的一系列證據,確定其業務實質,然后,在此基礎上,再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
不管是會計還是稅務稽查,都不能只依據業務上面的某個形式——比如發票,就進行判斷。
有些人會說:稽查時,往往就是持這一口徑。
這當然是更深一層的誤解,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明文規定:“稅務稽查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根本沒有提到過:“稅務稽查應當以發票為根據”。
如果稽查結論只建立在餐飲發票之上,而沒有事實作為基礎,這樣的稽查結論,是很有可能被法院推翻的!
餐飲發票正確入賬的4大“姿勢”
取得餐飲發票的開支,大致來說,其費用性質有以下幾個可能性:業務招待費、職工福利費、加班誤餐費、成本費用。
1.業務招待費
即招待業務對象的支出。表現為請外單位的相關人員吃飯、喝酒。此時,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額。但不需要扣繳相關人員的個稅。
2.職工福利費
即招待本公司員工,提供一項福利,比如:節慶日聚餐打牙祭,免費提午餐等等。此時,必須按福利費處理,在工資總額14%限額內扣除。但作為一項經濟利息,應確認為相關員工的一項應稅收入,并入工資,每月減5000后扣繳個稅。
3.加班餐、誤餐
即為了加班、為了讓員工在規定時間與地域之外工作,而發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費。這個是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入管理費用時,不屬于福利費。此時,全額扣除,沒有限額,也不涉及個稅。但是,其“真實性、合理性”將是稅務關注的要點,所以,公司應該有相關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說明,制度確定的開支標準應該合理。
4.成本費用
這個特殊,比如,拍電影、廣告時,要買些菜來擺一擺,這個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當然需要成本結構文件的支持。
關于餐飲發票的4個提醒
1.會計人員切記不要自作聰明,讓職員去找票來頂替餐費報銷,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招待費多并不可怕,只要是真實發生的,都可以入賬。
2.由于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上有扣除限額,超出部分會計別忘記年終匯算清繳做納稅調增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3.給老板報銷因公招待發生的餐費,不會涉及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若是隨機送給個人的禮品等招待費是需要代扣20%的個稅的。
4.以后會計人員不要混淆“會計入賬”和“稅前扣除”的概念,就比如好多會計認為白條不能夠入賬,其實這個理解是錯誤,業務真實發生后取得了白條會計上可以入賬,只是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