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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粉絲問:發票抬頭是個人而不是公司的,是不是不能稅前扣除?小編今天來統一回復一下!
個人抬頭發票與經營,有關也可稅前扣
目前還是有的會計人員認為,只有公司抬頭的發票才可以報銷稅前扣除,個人抬頭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更不要考慮抵扣增值稅了。
其實,這個理解是片面的,隨著增值稅深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像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的車票等雖然個人抬頭的,但是既可以抵扣增值稅,也可以抵企業所得稅!
案 例
比如王經理出差談業務,回來報銷個人抬頭的高鐵票436元。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4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元
貸:銀行存款 436元
提 醒
這些票據個人抬頭的可以稅前扣除,當然與經營相關。
一、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票據;
二、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三、符合職工教育費范圍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四、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五、企業為因公出差的員工報銷,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
六、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但由于是員工個人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抬頭為個人;
注 意
個人抬頭的住宿費、電話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抬頭的住宿費、電話費,等發票
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抬頭的電話費不得稅前扣除
對于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建議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